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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服务民生、护航消费”典型案例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6-01-01 12:37 点击量:

  为践行“服务民生、护航消费”宗旨,聚焦消费领域群众关切、社会危害突出的重点问题,忻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民生领域“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重点整治非法经营、计量作弊、特种设备违规使用、医药领域违法、消防器材不合格等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5年4月21日,宁武县市场监管局接宁武县公安局线索函称,在集中整治假劣肉制品工作中,快检出宁武县某超市经营的羊肉卷含其他不明成份。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依据规程对该超市经营的羊肉卷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涉案羊肉卷中掺杂有猪源性及鸭源性成份,属于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宁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5日,根据市民举报,反映忻州市忻府区某废品回收站涉嫌使用遥控器操控计价秤作弊。8月22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回收站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涉案电子计价秤无任何铭牌标识,亦未粘贴计量强制检定合格标志。随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收购废品的三轮车车头衣物口袋内,查获1个黑色遥控器。经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检定人员检测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确认涉案电子秤可通过该遥控器操控称重显示重量,更改计量数据的事实成立。当事人对检定结论无异议,并承认使用该作弊电子秤开展交易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1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神池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涉案改装电动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忻州市忻府区某厨房设备中心销售未经3C认证及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案

  2025年8月19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忻府区某厨房设备中心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心销售的2台商用燃气灶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2台猛火灶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9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核查确认,涉案型号燃气灶、猛火灶均无法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及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违法销售相关产品的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忻州市农业农村局在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发现忻府区某农资经销部涉嫌销售假冒肥料,随即向忻州市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线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赶赴该农资经销部开展现场检查,由技术执法人员按照国家抽样标准,从待售肥料中随机抽取样品送检。6月6日,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肥料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3日,宁武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宁武县卫生健康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反映宁武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1月7日,宁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查阅销售票据确认,当事人于2024年7月6日向3名顾客销售处方药时,均未索取处方单,未履行处方审核义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宁武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0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西国海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定襄县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销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11月8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样品的基本功能试验项目不符合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11月15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检验报告移交定襄县市场监管局。12月3日,定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查获同规格型号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4盏,当即依法实施扣押措施,同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购销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2025年1月,定襄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消防应急标志灯具4盏,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九游体育官网九游体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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